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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部部务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8-06-04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办公室

社科政〔2007〕6号             签发人:徐其清
人文社会科学部部务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部务会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协调部党政关系,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部党政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本部的各项决议、决定。
    2.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部行政重要问题,必须由部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部务会进行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部务会决定的事项,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部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对事关全部发展建设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学科、专业规划等学术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咨询。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部党政作出的重要决定的实施意见。
    2.讨论审议本部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学年工作作出部署和总结。
    3.讨论审议本部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定的重要制度。
    4.讨论审议本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审议本部经费管理与津贴发放办法、人员聘任及奖惩决定。
    6.讨论研究本单位行政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1.部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议题由部主任和书记商量决定;会议一般由部主任主持。
    2.凡提交部务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方面应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
    3.凡不属于部务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和准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部务会与会人员是:党支部书记、部主任、党支部委员、教研室主任。秘书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5.部务会开会时,与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情况下,部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应同时出席会议。
    6.部务会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对议而不决,但必须立即执行的事项,可由部主任作出决定并视作具有同等效力,但会议记录中应明确记载决策过程。
    7.部务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8.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会议人员可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退席。
    9.每次部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部秘书负责记录备查。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1.对部务会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2.部务会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部秘书分别通知到相关的室或责任人,并督促贯彻执行。
    3.对部务会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更不能散布不利于决议执行的言论。
    4.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起来确有困难,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部主任提出复议要求。在新决议作出之前,原决议效力不变。
    5.部务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部秘书应按时综合会议执行情况,并向部主任汇报。
    五、附则
    1.本规则由人文社会科学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人文社会科学部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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