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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 思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3-05-12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思政部办公室

    人文思政发〔2012〕8号                                 签发人:孙光辉

   

各党支部: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校发〔2008〕88号),结合院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院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下列问题的必须进行追究:
1. 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2.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院部稳定的。
3. 对已发现的违纪违规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4. 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5.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6. 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 .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 .凡属于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
3 .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办法
1 .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清事实。
2 .凡涉及领导责任的问题,都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责任。
3 .党总支纪检委员要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负有责任领导的处理意见与所查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提出。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与思政部总支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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