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校发〔 2008〕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校承担工作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聘任人选,报校党委审批;
(八)研究决定所辖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
(九)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二)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学院党委秘书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九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属于党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行文;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学院行政行文;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学院党政联合行文签章。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部、体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后勤集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另定议事决策制度,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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